在企业的日常业务中,有可能会出现对外付汇的情况。所谓对外付汇,是指对方没有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公司机构,无法在国内收款,需要企业直接通过银行支付给对方在境外的银行,但在支付之前,有一些要求是企业容易忽略的。
首先是银行方面的要求:
1、合同上的公司名称、形式发票上的公司名称以及报文上的公司名称保持一致;
2、形式发票上的开票时间要大于签名日期以及合同执行日期,但要小于结汇时间;
3、如果合同上有约定付款时间,则形式发票上的开票时间要符合合同条款;
4、形式发票上的收款项目与收款金额要符合合同条款;
5、如果有手续费或者汇兑损失,则要在合同上除必要的项目条款外提前约定
其次是税务方面的要求:
1、建议合同项目为服务费,避免广告费,可以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;
2、单次付汇5万美金以上的,需要先去税务缴税,拿到对外支付备案表之后才能去付汇;
3、境外公司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国外,可以免10%的企业所得税,付汇时不用代扣代缴;
4、在备案的时候,要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,这个要在合同上与对方确认税费的承担方;
5、为对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票,在申报时做进项进行抵扣。
最后是商委方面的要求:
按照商委规定,要在次月月初的时候,无论是收汇合同还是付汇合同都要进行申报备案,一遍备查,这个也是2018年的新规定,需要特别注意。